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军人的党员公开承诺书 篇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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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为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,切实将以人为本、执政为民落实到反腐倡廉建设中,保证司法公正,确保司法廉洁,维护司法形象,现做出以下承诺,恳请监督。

  1、不接受当事人及其律师的礼品、金钱、有价证券、支付凭证;

  2、不向当事人借钱、借房、借用交通、通讯工具等物品;

  3、不让当事人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;

  4、不接受当事人或律师为个人装修房子、购买商品、子女上学等各种出资;

  5、不利用婚丧喜庆之机大操大办,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律师和其他有关人员送的“红白礼”;

  6、严格遵守“禁酒令”,不接受当事人及其律师的宴请;

  7、不为当事人推荐、介绍律师作为其代理人、辩护人,或者暗示更换承办律师,或者为律师介绍代理、辩护、法律顾问等法律服务业务;

  8、不就未决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代理人、辩护人提供咨询意见和审理意见;

  9、不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,要求和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为配偶、子女及亲属经商、办企业提供便利;

  10、不参加影响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和影响形象的各种活动;

  11、不隐瞒、伪造证据;

  12、不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;

  13、不泄露审判秘密;

  14、不利用工作之便索贿受贿和贪污挪用;

  15、不徇私枉法、办关系案、人情案、金钱案;

  16、不利用职权、侵犯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;

  17、不在物资采购、工程招标、组织人事工作和委托评估、拍卖、鉴定等活动中徇私舞弊;

  18、不利用办案职权乱收费、乱拉赞助、与中介机构分成、挪用坐支或截留私分诉讼费或涉案款物;

  19、不参与任何方式的活动;

  20、不违反廉洁自律的其他各项规定。

  如有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,本人愿意接受有关党政纪律及法律的处理。

  承诺人:

  日期:XX年XX月XX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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